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绍晟律所 时间:2016-12-04 09:59:04 来源:绍晟律所 点击量:0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姚胜男,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为润滑油销售公司,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姚胜男,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为润滑油销售公司,被告为汽车销售服务4S店,双方长期存在润滑油供需关系。自2014年开始,被告开始陆续拖欠原告货款,但双方定期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6月1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488381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有《对账确认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理由亦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488381元并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以48838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